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壹十二條規定,查封、扣押、查封的期限為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查封期限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需要對物品進行鑒定的,鑒定期限不計入查封、扣押、查封的期限,但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鑒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