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民事主體的主體資格(即法律人格)是平等的。《民法通則》第10條規定,所有公民具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
1.2在特定的民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地位平等,不分級別。
2.民事主體依法平等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當事人可以通過平等協商,設定、變更和終止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3.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同樣受法律保護。
任何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當事人都可以請求法律救濟。
4.民事主體的民事責任是平等的。
任何民事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範圍都是基於等價賠償原則,民事關系中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處罰與制裁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