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公安機關可以對壹些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微治安案件進行調解。公安機關調解時,應當制作治安調解協議書,治安調解協議書是規範性法律文件之壹。經治安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不再處罰違法當事人。但未達成協議,或者在履行完畢前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對違反者進行治安處罰,並告知當事人部分民事糾紛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取公安機關治安案件卷宗作為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