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平等法律地位並不意味著他們在行政訴訟中的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
具體表現如下: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只能是被告,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不能作為原告;
2.原告有權起訴,被告無權反訴;
3.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在行政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