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判決後答疑不是訴訟法要求的必經程序,而是壹些法院推出的解答當事人疑惑,從而減少上訴和申請再審,達到送達判決的目的。壹般來說,二審結束半年以上的,應當向二審法院申請判決後問答(多數法院規定判決後問答應當在15日的上訴期內提出,判決後問答應當在兩年而非六個月的申請再審期內提出),實行判決後問答的法院會盡快安排原辦案法官回答當事人的提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宣判,應當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布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送達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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