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壹旦生效(上訴期屆滿後未上訴的壹審判決和已終審的二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除非依法撤銷,否則具有永久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發現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如果發現有錯誤,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