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定》第六條。對於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以外的規範性文件,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判斷和說理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