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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條件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死刑不適用於審判時年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犯罪故意,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執行死刑;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限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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