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是指根據財產所有人的意誌,使財產權利消失的單方法律行為。
物權是財產權,原則上權利人可以自由放棄,但物權的放棄妨礙他人權益時,權利人不得放棄。
遺棄作為壹種法律行為,應當以意思表示的方式進行,並且必須符合法律行為成立和有效的條件。
放棄動產所有權,除了表示放棄的意思表示外,還必須放棄對該動產的占有,以符合物權變動的公示原則。放棄其他動產權利,如質權、留置權等,由於物權有特定的相對人,所以放棄人必須表示放棄直接受益於放棄的人的意思表示,並交付動產。
放棄不動產物權,除表示放棄的意思表示外,還必須在放棄生效前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放棄其他不動產權利的,應當因放棄而向直接受益人表示放棄的意思,並辦理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