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壹)城市土地;(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依法被征收、征用、收購為國有的土地;(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原、荒地、灘塗和其他土地;(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轉為城鎮居民時,原屬於其成員的土地;(6)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