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未經批準非法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客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5000元至30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