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培訓機構在合同中約定學費不能退,這是“霸王條款”。學生不上課,學校不支付相應的教學活動費用,就不應該拿到學費。學生因自身原因放棄上課是不合適的。這種情況下,學校可以保留壹部分合理的費用彌補損失,剩下的應該返還給學生。學生有選擇放棄學業的權利。培訓機構在合同中以“格式條款”和“霸王條款”規定費用不能退還。培訓機構和學員之間可以有協議,但協議不能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學生或家長提供繳費依據和書面材料,可以協調退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效: (壹)依照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第三節、第五百零六條的規定無效;(二)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3)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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