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實行校長負責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完善校長資格標準體系和校長證書制度,加強校長培訓,建設培訓信息資源庫和培訓質量監測評估系統,完善校長依法辦學、民主管理、科學管理和組織實施素質教育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