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程序優先,即程序優於實體;
二、掌握法律術語的使用,站在法律人的角度觀察、思考和判斷事物;
第三,保持回到過去的習慣,慎重;
第四,對感情因素要邏輯謹慎(客觀公正,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五,對探索事物的過程多做事實判斷,盡量少做價值判斷;
第六,追求程序正義,在程序正義的前提下追求事物的本質;
第七,判斷結論總是單壹的,是或不是有明確的界限和要求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