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七十四條對未成年犯的刑罰,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
勞動教養管理實施細則第五條勞動教養管理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和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法規對收容勞動教養人員的範圍和對象的規定,負責收容勞動教養人員。
下列人員不得住宿:
(壹)未滿十六周歲的青少年;
(二)精神病人、笨人、盲、聾、啞、重病病人(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婦女;
(四)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