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建成後,當事人向國土資源局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然後按有關規定提交地籍調查表,由鄰居簽字確認。如果有鄰居拒絕簽字,可以向國土局說明情況,按照違約、失責的程序處理。
2.為妥善處理相鄰關系,努力化解矛盾糾紛,國土局將充分發揮調解職能,督促雙方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土地登記辦法》第九條申請土地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交下列材料: (壹)土地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四)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和宗地邊界坐標;(五)地上附著物的權屬證明;(六)法律法規規定的納稅或者減免稅證明;(七)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