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馬昭輔佐魏政時,即命賈充等人在漢魏律的基礎上制定律令,完成於晉武帝三年,又稱太史律。張飛和杜預分別對這壹規律進行了評述,後稱之為“張都祿法”。它是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唯壹的國家法典。
晉律20條,晉律620條,較魏律有較大發展:嚴格區分法規界限,提高正統法律地位;文字設置更加合理,法律條文簡潔得體;法律觀念進壹步規範;在內容上,“禮法並重”,首次將“役制”納入法典;規定壹系列法律制度來保護地主和官僚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