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承兌的法律效力:承兌人必須對票據上的所有權利人負責;承兌人不得利用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與持票人對抗,拒絕支付匯票金額;承兌人必須在匯票到期日向持票人無條件支付匯票金額;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而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四十三條。
付款人應當無條件承兌匯票;附條件承兌的,視為拒絕承兌。
第四十四條
付款人承兌匯票後,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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