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票據的到期日和提示付款的期間代表不同的時間:票據的到期日是確定票據到期的期間,提示付款的期間是持票人取得款項的期間。兩者的含義不同:提示付款期限是指持票人在規定期限內向票據債務人提示付款;超過規定期限的,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只能對承兌人或者出票人行使權利。匯票到期日是指匯票上記載的付款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九條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四十條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壹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匯票未在規定期限內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見票即付的匯票不需要提示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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