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5438+10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賦予了農民工向用人單位越位討薪的權利。第26條規定: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未支付的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其中,“實際施工人”是指在建築工程中實際完成了工作並付出了勞動的農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