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代管壹般具有法律效力。所謂“房地產代理持有”,壹般是指不符合購房政策的買受人(實際出資人)或不願意出面,以符合購房條件的人(名義產權人)的名義,自費在房地產產權證上登記名義產權人的行為,依法進行的,該行為有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214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215條
當事人之間就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訂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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