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13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等9部門還發布了《關於進壹步規範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就業的通知》,要求在招聘過程中,不得限制性別(國家規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除外)或性別優先,不得以性別為由限制婦女求職和拒絕錄用婦女,不得將生育限制視為就業。
職場上,生育歧視成為最大的矛盾。女性員工的誕生,客觀上造成了人力資源對用人單位的分配不均,成為用人單位歧視女性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