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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追索權的期限

法律分析:票據追索權期限:1。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匯票到期日起兩年。即期匯票和本票自簽發之日起兩年內有效。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4.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清算日或者被起訴日起三個月。

法律依據:

1.《票據法》第十七條規定,票據是有期限的,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票據權利的,票據權利消滅: (壹)持票人對票據出票人、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兩年。見票即付的匯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兩年內有效;(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四)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清算日或者被起訴日起三個月。票據的出票日期和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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