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依法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未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九條* *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向消費者提供評價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方式。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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