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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斯汀的法律命令理論及其意義

哈特曾將奧斯汀的“法律秩序理論”總結為:任何法律體系都包含由壹些人或團體發出的威脅所支持的命令,這些命令被普遍遵守,而被監管的團體必須普遍相信,當這些命令被違反時,制裁就會被實施。這些人或團體必須是面向內部的和獨立的。如果按照奧斯汀的用法,我們把這種至高無上的、獨立的個人或群體稱為“主權者”,那麽所謂的法律就是主權者或其下屬發布的、以威脅為後盾的總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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