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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價格變更方案的投票比例

法律分析:應由出席會議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其所代表的債權額應占無擔保債權額的l/2以上。債權人會議未通過破產管理人提交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裁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四條,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其所代表的債權數額占無擔保債權總額的過半數。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並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作出新的決議。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所有債權人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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