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由股東、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組成。
(二)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負責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破產企業的財產,代表破產企業參加民事活動,對人民法院的行為負責並報告工作;
(三)破產財產的分配。清算組在分配破產財產時,應當提出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並經人民法院批準後,由清算組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條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