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的原因
1.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引起的清算。
2.因政府命令解散公司而導致的清算。主要是公司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損害社會公眾利益,公司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導致社會管理秩序受到嚴重破壞。
3.公司破產引起的清算。
破產清算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解散:
(壹)法人章程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法人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法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和登記證書,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