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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債權的抵銷與確認

破產債權的確認和抵銷;

1,必須是雙方互有債務,享有債權;

2、雙方的債權債務應當合法,其中壹方債務不合法時,不得主張抵銷;

3.根據合同性質或者法律規定不能抵銷的債權,不得抵銷。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宣布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五十六條

債權人未在人民法院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進行補充申報;但是之前已經做過的分配,不再補充。審查確認補充債權申報的費用由補充申請人承擔。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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