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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能否適用於排他制度?

法律分析:不能。因為獨任審判不適用於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合議制。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判;人民法院審理上訴和抗訴案件,應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的法官主持。院長或者審判長參加審判案件時,應當親自擔任審判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或者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判,不受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第壹百二十四條、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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