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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和成文法的區別

第壹,性質不同

1.普通法: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

2.成文法:由國家主管機關以某種方式認可並被賦予規範效力的習慣或慣例。

第二,特點不同

1.普通法:普通法不得與基本法相抵觸。

2.成文法:以條文形式出現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第三,制度不同

1,普通法:英美法系訴訟/仲裁的顯著特征是“對抗制”。壹方當事人必須公開證明案件事實和證明自己觀點的所有關鍵證據,法官將適用證據規則來確定證據的相關性和可接受性。

2.成文法:在成文法體系的國家,法院采用“調查取證”制度,積極識別和獲取相關證據。我國法律規定,法官在案件中可以依職權主動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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