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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中的憲法權利救濟制度

法定權利分為憲法權利和法律權利,相應的法律救濟分為憲法救濟和法律救濟。憲法救濟是與法律救濟相對應的概念。中國建立了普通的法律訴訟制度,如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以在公民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救濟其合法權利。而憲法救濟只是由憲法和相關法律規定,沒有系統的、有效的、可操作的程序,因此無法為憲法權利的受害者提供真正的保護。

因此,有必要在現有基礎上進壹步完善。根據我國的政治制度和憲政體制下的國家權力結構,我國只能堅持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提供憲法救濟的制度。在完善憲法救濟制度時,首先要區分合法性審查和合憲性審查,根據中國的實際,在救濟主體、救濟對象、救濟程序等方面建立更加嚴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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