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勞動行政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61條)。二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上述機構設立經營性職業中介機構,從事經營性職業中介活動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將違法收取的費用退還勞動者,並依法對責任人員進行處分(第六十三條)。三是專業中介的法律責任。其中規定,專業中介機構違法提供中介服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和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六條)。第四,職業中介、企業等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第六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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