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多部法律都提出了推廣和使用普通話。更重要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於2006年10月1日正式生效。這是我國第壹部專門的語言文字法,規定了普通話和規範漢字作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法律地位,明確規定了國家機關、學校、新聞媒體和公共服務行業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