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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話在中國的法律地位如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多部法律都提出了推廣和使用普通話。更重要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於2006年10月1日正式生效。這是我國第壹部專門的語言文字法,規定了普通話和規範漢字作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法律地位,明確規定了國家機關、學校、新聞媒體和公共服務行業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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