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嚴格來說,國際貿易慣例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不是法律,是準法律。國際貿易慣例不壹定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除了少數具有強制性的慣例外,大部分是任意性的。但我國很多立法明確規定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如《民法通則》第124條第3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既然在我國立法中已經明確規定為判斷依據,至少在我國,這句話是對的。就中國的立法而言,我認為國際貿易慣例對銷售合同的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我覺得妳老師的說法有壹定道理,從語言邏輯的角度可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