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八條。公告可以張貼在法院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也可以刊登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公告日期應為最後壹次張貼或公布的日期。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照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