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期房抵押預登記制度是指在期房抵押貸款過程中,為保證貸款銀行的債權安全,借款人在其所購買的期房上設定抵押權,並向有關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的制度。
3.期房抵押預登記也是期房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但壹般的房屋抵押登記是在房屋產權已經完全形成的情況下進行的,而期房抵押預登記是對仍在建造中且其產權將在未來某個時間形成的房屋設定抵押並進行登記的制度。
4.《房屋登記辦法》第六十八條。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書面同意,房屋處分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不予辦理。
5.《物權法》第二十條當事人為了保障將來物權的實現,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