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拍賣行轉讓合同屬於民事買賣合同的範疇,其性質是民事法律行為。確認的目的是解決是否受法律保護的問題,其社會效益是維護交易的安全性和公信力。
2.辦理拍賣行轉讓登記時,必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契證,所以關於拍賣行轉讓的約定是以書面合同為基礎的。
3.書面形式要求的關鍵是要認識到拍賣行轉讓合同是壹個約定合同,而不是壹個實際合同。拍賣行轉讓合同當事人只要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就是合同成立並生效的條件之壹,不允許壹方隨意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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