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119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的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費用;傷情達到傷殘等級的,還需要傷殘賠償金、傷殘輔助器具、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其中包括繼續治療中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用、護理費用和後續治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