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上講,每個交易者的“交易對手”都是期貨交易所。
也就是說:對於買方來說,交易所就是賣方;對於賣家來說,交易所就是買家。所以在最終交割時,不存在妳的“對手”違約的問題。
當空單交易者在進入交割後因無可交割貨物而未履行交割手續時,交易所將對其進行罰款。罰款比例壹般為交付貨物總值的65,438+05-30%。這筆罰款由交易所收取後,將計入交易所風險資本賬戶,不會支付給撮合交易者。
此外,如果賣方違約,交易所將按市場價購買符合交割標準的商品並支付給買方,差價及相關費用由違約賣方承擔。如果買方違約,交易所將轉讓賣方的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