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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是誰?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成員協助人民政府進行下列行政工作,屬於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法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壹)管理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和救災款物”

(二)管理社會對公益事業的捐贈;

(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四)土地征收補償費的管理;

(五)征收和繳納稅款;

(六)計劃生育、戶籍和征兵工作;

(七)協助人民政府的其他行政工作。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關於貪汙罪、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四條賄賂罪、貪汙罪、第三百八十五條貪汙罪、第三百八十六條賄賂罪的規定,適用於從事前款規定的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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