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以應繳社會保險費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以應繳社會保險費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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