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六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壹百六十四條公司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
第壹百六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於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財務會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