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公司對外擔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這些限制主要是:
1.不能成為被投資企業債務的連帶責任出資人(即不能投資合夥企業)。
2.必須由董事會/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3.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