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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定代表人對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不負責任。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企業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即使企業法定代表人不知道企業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事實,仍應對企業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企業法定代表人在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中不承擔責任,可能是因為下列情況:

1.企業法定代表人不知道企業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事實。

2.企業法定代表人沒有直接參與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不知道該行為的發生。

企業法定代表人極力阻止企業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但還是無法避免。

需要註意的是,上述情況並不是企業法定代表人不承擔法律責任的絕對情況,仍需根據具體情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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