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理論——企業是權利的客體
大陸法系傳統民法理論認為,企業不是法律上的權利主體,法律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企業的所有者。當企業被視為商人的財產綜合體時,最大的特點是把它當作商人可以借以建立和實施各種經營行為的統壹客體,從而使企業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這壹切都是基於它不是壹個完整的權利主體。對於企業來說,企業主是企業的法人、經濟主人、法定代表人。對於企業主來說,商是企業主權利賴以存在的基礎,也是企業主資格的基礎。
商法——企業是權利的主體
在20世紀20年代以前對商法的理解中,商人、公司、合夥仍然是標準的權利主體,企業是權利客體,商人支持企業,企業是侵權法保護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