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按照實繳比例分紅,而不是按照認繳比例分紅,但公司章程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出資不足的股東應當對剩余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紅或者不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