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範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時,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關於招標人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其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代理,也不得為其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