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連續曠工三天,辭退,扣工資”的規定不妥。首先,辭退是《國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的壹種處分,不適用於非國有企業。
妳的規定最好在勞動合同裏規定。即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之壹。
如果沒有勞動合同,那就比較難處理了。安撫工人比起訴他們好。
“克扣工資”的規定過於模糊。扣留三天,壹個月,壹年?像這樣的規則不可能出現在妳的系統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