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的內容: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撤換條件和更換程序;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和住所;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權限及違約處理措施;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具備的條件和遴選程序;有限合夥人加入或者退出合夥企業的條件、程序和相關責任;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相互轉換的程序;其他事項。
法律客觀性:
《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新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合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第四十四條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新合夥人加入合夥企業前,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